工商管理系第一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2-07-01浏览次数:375

一、支部委员会的产生

(一)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。不同领域、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,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,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,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。

(二)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%

(三)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(四)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召开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;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,报上级 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(组)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(五)支部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。

(六)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。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 的负责人。

二、 选举的实施

(一)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
(二)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,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。

(三)选举前,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、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,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。根据选举人的要求,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,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。

(四)选举设监票人,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,由全体党员或者 各代表团(组)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,经党员大会、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。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,从不是书记、副书记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,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。

(五)选举设计票人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

(六)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,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 人的意志代写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
(七)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

(八)投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、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,作出记录,由监票人签字并 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。

(九)选举收回的选票数,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当重新选举。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
(十) 实行差额预选时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,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。

(十一)进行正式选举时,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,始得当选。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 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时,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,得赞成票多的当选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 者大会主席团决定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
(十二)被选举人得票情况,包括得赞成票、不赞成票、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,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 席团报告,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。

(十三)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。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、委员会委员,其名单以姓氏笔画 为序排列。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其名单按照上级党 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。

三、呈报审批

(一)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,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,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。召开党员大会的,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;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。

(二)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,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,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(三)选出的委员,报上级党组织备案;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,经 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四、纪律和监督

(一)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,坚持教育在先、警示在先、预防在先,严肃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,强化制度意识、严格制度执行、维护制度权威,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,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。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严禁拉帮结派、拉票贿选、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,严防黑恶势力、宗族势力、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,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,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。